(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二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审核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有关资料,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