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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六)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款申报材料;表彰奖励根据相关考核评定结果实施,不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经贸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实行省市联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的地区,其申报项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省在省市联动确定的资金额度内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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