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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省政府决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除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律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他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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