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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8〕126号 2008年7月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设立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贸委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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