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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8)2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08年11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现役军人死亡,其遗属除按《办法》规定,享受地方一次性抚恤金和省政府发给的一次性抚慰金外,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增发的一次性抚慰金:

  (一)批准为烈士的,增发40个月的月工资;

  (二)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增发20个月的月工资。

  月工资标准参照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月工资标准的计发办法。

  获得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外,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具体标准为:获得军队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10000元。

  上述所需经费,户籍为江南八区的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户籍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等五区县的,由区县财政安排。

  二、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抚恤优待对象,申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时,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供能证明其身份及家庭收入状况的有效证明。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县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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