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八、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
  26.各中院要结合案件受理、审判力量等情况,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中院民三庭一般不应在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以外审理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
  27.要在健全审判组织和实行专业化审判的前提下,配足配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各中院可以从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缩短人才培养周期。同时要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知识产权法官的交流要从严掌握。确需交流和调整的,必须确保足够的业务骨干。
  28.建立知识产权法官多渠道的学习交流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办案,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挂职交流锻炼,通过审判实践尽快提高审判水平。要尽量为知识产权法官创造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
  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29.全省法院民三庭对外宣传时要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
  30.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的宣传报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由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系列报道。各级法院每年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适时组织公开观摩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接受监督。
  31.严格按照TRIPs协议透明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将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公开。全省法院要建立公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工作机制,增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逐步做到全部上网公开。中级法院要将经审批的生效裁判文书报省法院统一予以公开。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省法院制定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性意见,应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统一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着重就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的要求等内容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并免费向当事人提供。
  十、其他
  32.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在审理涉及外地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下级法院的审判受到严重干预,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存在严重违反审判中立等行为的,上级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下级法院纠正,或者提审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3.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审理情况;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诉前禁令案件、驳回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也要将案件情况、驳回理由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