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可以作为判断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就此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权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般应当恢复中止案件的审理,并以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为依据进行审理和裁判。
  15.在中止诉讼期间,被控侵权人以使用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人抗辩成立的,应当恢复审理,判定其不构成侵权。
  五、严格损害赔偿规则。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16.对于能够证明(包括可以通过证据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案件,应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法。
  17.在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权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提出明确赔偿请求的,应将该部分损失一并计算,但应要求权利人补交相应的诉讼费。
  18.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是其损失的组成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19.侵权人如果主张权利人的损失是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0.权利人因其不同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而同时起诉的,一般应当以权利人每项具体权利为计算单位。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时,应参照相关因素分别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额。
  六、严格民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21.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或销毁用于侵权的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措施。罚款的数额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单行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确定。
  22.在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进行抗辩的,应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七、加大调解力度,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对于当事人矛盾较深或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要从社会效果出发,多做调解工作。
  24.要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品的合法实施,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共赢。
  25.在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均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发调解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