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保护诉权,依法界定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5.对符合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理。
6.原告针对他人使用已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的商标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7.经营者采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在广告中未具体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的,其他直接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均可以单个或集体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8.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其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起诉。
9.各地法院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
三、严格作出侵权认定,依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0.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其内容虽然是客观事实,但隐匿了必要事实,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或断章取义,且有误导公众、损害同业经营者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意图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11.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对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擅自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缩略语、外文名称和字号(商号)等,引人误认为是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视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13.当事人在知悉他人商业秘密之后,又主张其技术信息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严格适用中止程序,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
1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依法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状态,严格适用中止诉讼,力争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避免久审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