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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保护诉权,依法界定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5.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理。
  6.原告针对他人使用已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的商标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7.经营者采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在广告中未具体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的,其他直接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均可以单个或集体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8.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其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起诉。
  9.各地法院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
  三、严格作出侵权认定,依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0.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其内容虽然是客观事实,但隐匿了必要事实,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或断章取义,且有误导公众、损害同业经营者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意图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11.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对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擅自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缩略语、外文名称和字号(商号)等,引人误认为是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13.当事人在知悉他人商业秘密之后,又主张其技术信息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严格适用中止程序,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
  1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依法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状态,严格适用中止诉讼,力争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避免久审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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