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 苏高法[2005]45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精神,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该意见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一五”时期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也提出,要以自主科技创新为重点,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集中管辖规定,切实强化专业审判
1.严格执行关于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和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最高法院批准不得受理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审理。
2.严格执行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案件实行专门管辖的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内容的侵权对比与认定的,应主动将全案移送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针对因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依法及时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将在后受理的案件移送在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
对于当事人基本相同,涉控侵权的事实虽略有区别,但主要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为避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在先受理法院的处理结果出现矛盾或不协调,后受理的法院可以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的精神移送在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4.严格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证据保全申请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一律由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