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则,合同主体对原合同数量、价款等内容进行变更的,新的协议对原合同条款未作变更的,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由于三方达成的延期付款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以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保证期间以延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五、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担保已过保证期间,但债务人和保证人未就此提出抗辩。法院能否直接依照该事实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判决
法院不宜直接依照该事实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判决。因为,债务人不抗辩,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不宜干预。同时,法院对此问题进行释明,也有违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原则,故无须加以释明,更不宜直接以超过诉讼时效或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为由判决债权人败诉。
六、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是否构成违约?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若银行是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则不构成违约,反之,则构成违约。如属前者,银行的行为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也未加重担保人的责任,故担保人应对借款余额承担担保责任;如属后者,债务人不仅无义务提前还款,同时还可在债权人已提前扣收了贷款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当然也无义务提前承担担保责任。但债务到期后,担保人仍应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扣除债权人因提前扣收贷款而应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后的剩余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债务人未追究债权人的违约责任,则担保人可在债权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七、房屋开发商将负责修建的用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又用于贷款抵押,其抵押关系的效力如何认定
拆迁安置房系专门用作安置被拆迁户、有特定用途的住房,其性质决定了房屋开发商不得将其用作抵押,否则就会影响抵押关系的效力,但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后有剩余的部分除外。
八、在贷款抵押中,抵押物因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过错灭失的,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
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抵押物灭失后可以取得保险赔偿或侵权赔偿的,该保险金或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的代位替代物,抵押权人可对此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因灭失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对此行使优先受偿权。若抵押人怠于索赔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抵押权人可依合同法的规定代位追索。系抵押权人原因造成灭失而主张保险金优先受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抵押权人有过错而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