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规划国土局、人防办《关于规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市规划国土局、市人防办)
为有效促进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鼓励并规范我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8〕10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
二、规划审批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人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规划和人防审批部门在办理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审批时,要明确地下空间使用用途和相应的建筑面积。人防部门要按照我市人防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的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应建人防工程的战时使用用途、防护面积以及设防标准。
三、供地方式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人防工程及按国家规定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以外,应实行有偿使用。对利用公园、绿地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的,一般采取市场方式供地;对按国家规定必须采取市场方式供地的商业、旅游、金融、商品住宅等项目,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供地时可与地上土地开发权一并出让;对利用自有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改扩建为经营性项目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