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1.强化目标职责。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的自主创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贷款的政策扶持。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并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落实及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作为市里下拨各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考核指标之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市里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2.深入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创建信用社区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定比例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其中,各城区应安排不少于10%的社区进行试点。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工作目标和评定标准,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社区贴近市场和贷款人的优势,协助承贷机构加强贷款管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要明确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难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3.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创业者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务。对在信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信用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4.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流向、效益及经营情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将基本情况在社区内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可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通告等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5.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做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创业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由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对持有《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4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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