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应在原材料,零部件免税进口后,凭海关核鉴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受理,审核后送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盖章)。生产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国内采购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用于抵扣应纳税额。
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能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对其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不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并不得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3、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生产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手册(复印件)以及收汇凭证等向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4、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对已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贸易应建立“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核销簿”,按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顺序逐笔进行登记核销,定期检查清理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核销情况,逾期未核销的,对已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税收法规予以查补和处罚,并停止对该企业开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三、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委托方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乘外汇人民币牌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在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将委托方开具的该批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缴销,不得将此抵扣联用于抵扣应纳税额或申报退税。
四、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退税补充规定。
1、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2、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按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专用缴款书第二联用作本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凭证,不需交给受托方。
3、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按季申报退税,于季度终了后15回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三),连同有关凭证资料一并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必须附下列凭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