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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7]33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省国税局赣国税发[1997]200号文转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
  1、料件进口前,生产企业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才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
  2、料件进口后,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料件海关纳税凭证、进口付汇凭证、进口合同等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一),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第一联送给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3、征税税务机关凭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其进口料件和复出口货物在计征增值税和申报“兔、抵、退”税时,按进料加工贸易征税或“兔、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
  4、生产企业进口料件事先未到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进口的料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不予审签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征税机关不能按进料加工贸易计算征税或“兔、抵、退”税,应视同一般贸易计算征税或“免、抵、退”税。
  5、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应实行台帐管理,生产企业料件进口、货物复出口、退税或“兔、抵、退”税申报等应及时登记台帐。
  二、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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