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定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公告。
第十七条 开庭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法庭摆设的规定,室内条件较差或巡回审理露天开庭的,也应当做到庄重整洁。
第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报告独任审判员,由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即告知到庭的当事人。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用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未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不到庭的,不得采取拘传措施,也不得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第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十条 书记员查明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应让其在法庭外候传,不得旁听审理。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并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姓名。依法不公开开庭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开庭前已送达《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时不再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三)第三人陈述意见;
(四)独任审判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五)按原、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当事人各自举证,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六)独任审判员出示、宣读依职权所作的调查笔录、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结论等证据,由当事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