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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暂行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经审查属简单民事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立案。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巡回办案,可以直接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十二条 案件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5日内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口头起诉的,将起诉内容口头或归纳成书面告知被告)、《应诉通知书》,并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告知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当即开庭审理或定期开庭审理。
  (一)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立案后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受普通程序十五天答辩期的限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直接开庭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记录在案,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可以不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一方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人民法庭起诉的,受诉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当即用书面或电话、捎信等简便方式通知被告到庭。
  被告到庭后,应告知原告起诉的内容。被告未要求答辩期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或调解。被告明确要求答辩期的,可征询其需要的答辩期限,记录在案,并当即确定开庭日期,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应确定在被告要求的答辩期限之后。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用口头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可以不受普通程序被告十五天答辩期的限制。但被告收到传票后明确表示要求答辩期限的,应当给予不超过十五天的答辩期限,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独任审判员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可不经开庭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尚未通知其应诉的,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通知被告应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或由原告撤诉。
  第十五条 通知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共同诉讼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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