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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乡镇、街道、企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3.2008年10月30日前,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普法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国资委、市经委、六县六城区人民政府)

  4.2008年12月30日前,建立基层调解组织与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三、具体措施

  (一)设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设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设立南宁市、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共7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①代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进行管理;②具体受理和处理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③就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④配合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⑤办理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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