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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5、股东以股权转让未征得其同意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列转让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

  五、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纠纷的处理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

  56、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7、股东超过《公司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8、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60、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62、股东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规定之文件材料供其查阅或复制,公司予以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或复制。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

  (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64、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规定无效。

  66、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主文表述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XX文件提供给XX股东查阅(复制)。

  (三)利润分配纠纷

  67、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该约定有效。该约定对于形成约定后新加入的股东没有约束力,但新加入的股东明确表示认可的除外。

  68、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但未向股东实际支付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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