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会议数量。如工作确实需要,每年各部门可申请召开1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只有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要求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并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时,部门方可再次申请。时间、内容相近,或出席人员多数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或套开。年初、年尾的各类工作布置、总结会,原则上合并召开。市委、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可开电视或网络视频会议的,一般不集中开会;上级召开电视会议后,一般接着在会场直接布置落实工作任务,不另行开会传达;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等简便形式布置任务的,不召开会议;不得为表彰颁奖专门召开会议;除自治区要求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在双休日安排全市性会议。
(四)控制会议规模。全市性专项会议只要求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县区、部门各1名分管领导参加;部门会议,一般只能要求下级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五)控制会期。全市性综合会议,除有关法规、章程有规定的外,会期不得超过半天;全市性专项会议和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会期控制在2小时以内。合并召开或套开的会议控制在3小时以内。
(六)简化会议程序。会议尽量不安排大会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每次全体会议不超过3个;一般会议不安排参观、考察。
(七)精简会议讲话。一般会议主要讲话控制在1个小时以内;汇报人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会议发言时间每人不超过8分钟。
(八)提高会议效率。会议通知要明确会前准备及会时要求;各种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提前2天以上完成报批手续;需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件、材料应提前1-2天印发与会人员;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须提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调好有关事项,做好统筹安排。
(九)落实会议责任。按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做好会前筹备、会时管理以及会后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全市性会议,由承办单位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事项的检查督促工作。各单位与会人员是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的直接责任人。
(十)严肃会议纪律。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要求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派副职参加。
2.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请假,并提出代会人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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