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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九、审批程序

  (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形式审查的笔录资料存档。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资助条件的项目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3.工作人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报告由现场调查记录、图片资料等构成;

  4.对现场考察后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封闭式的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和拟资助项目清单;

  5.市环保局将拟资助项目的安排意见送市财政部局进行复核,与财政局沟通无意见后,会签上报市政府审定资助计划;

  6.市政府审定批示后,市环保局将拟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项目正式进入资助程序,由市环保局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及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资金使用单位同时要出具资金使用承诺书。

  (二)资金发放程序:

  1.环保局将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及帐户报送至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款项拨付到拟资助企业的帐户中;

  2.项目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前,按规定将等量的资金存入专户,与专项资金一起按项目资金计划使用。

  十、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及资金发放程序所需时限不计在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者,发放资金使用批文,一次有效。

  法律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文后方可领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放射物质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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