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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鲁经贸投字[2005]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部门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每月10日以前汇总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一式5份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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