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372号)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联系人:龚一朋,电话:0571-87802729)。
2006年11月29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我省交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3.组织对从事省内在建项目的一、二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交通安全设施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分项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2.组织对辖区内三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3.向省交通厅报送辖区内三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二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指浙江境内项目)对该项目中的履约信誉指标进行复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对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全省各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施工企业自评工作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报送企业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一、二级资质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报省交通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报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其次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见附件3),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复评工作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施工企业申报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履约信誉4个指标的分值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后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审核工作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企业状况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一、二级资质施工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组织各市交通局(委)有关人员,对一、二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拟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表一)。
表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 信用评分
| 结论
| 等级内涵
|
AA
| 95分以上(含)
| 信用好
| 企业信用程度高,工程质量有保障。投标行为规范,履约能力强,能本着对项目负责、社会负责的精神进行工程投标和施工。
|
A
| 85(含)至95分
| 信用较好
|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工程质量较好。投标行为较规范,履约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
B
| 75(含)至85分
| 信用一般
| 企业信用程度一般或不清楚,投标行为和履约能力基本正常。
|
C
| 60(含)至75分
| 信用较差
| 企业信用程度较低,工程质量难以得到充分保证。在投标和履约行为中出现较多问题但尚未出现过严重失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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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60分以下
| 信用差
| 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发生了在合同履行上无法兑现投标书承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等严重失信行为。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部、我省发改委或我厅通报的:
(一)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四)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部、我省发改委或我厅通报的:
(一)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规的行为。
(五)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
(六)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
二、在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在我省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被举报经查实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我厅认定的。
第十五条 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中,信用等级AA、A级的企业将适当予以进行加分,B级的企业不加分,C级企业将适当扣分,D级企业将限制一定时间的投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外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参加投标的企业,信用按B级确定;在我省有在建项目的,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按C级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当年没有在建项目的AA、A级施工企业,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举报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企业履约信誉情况的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企业和市交通局(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分别将自评报告和其管辖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情况上报省交通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如有伪造和事实不符的评估材料,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格式
附件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
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图(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
1、人员素质——指企业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品质。人员素质指标包括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和专业人员两个观测点。
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是指施工企业现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与从业年限。
专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项目经理人员的数量。以上人员指当年在册的由本单位交纳“三金”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领导的职称和从业年限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专业人员是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本保证。
2、技术素质——指企业经营的专业性和完成交通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机械设备能力。技术素质指标包括企业资质和新增自有设备数量两个观测点。
企业资质是指当前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