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3、组织有关人员或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
2、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3、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评价;
(三)地市交通局(委)审核,拟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四)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或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四)(五)款。
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四)(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