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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八)培育壮大“走出去”的经营主体。坚持国有与民营企业并举、大中小企业并举、传统产业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并举,壮大“走出去”的队伍主体。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加大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授予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积极推荐优势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人才支持。积极探索创新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与国际化经营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分配制度,增强企业对国外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存续能力。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

  五、加强和改善对“走出去”工作的管理为加强对“走出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确定成立由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税、人事、国资、外经贸、外事、金融、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经贸厅。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解决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合作和服务意识,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健全“走出去”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搞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化建设。加强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跟踪,做好境外企业绩效考核和联合年检,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从资金筹措、投资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经营风险等各方面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境外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经营者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依法对境外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投资的内控机制,实行重大资金调度、重大财务事项备案制度和报批制度。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应事先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加强对“走出去”人员的安全保障,完善外派劳务安全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中介组织,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境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出境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本领。指导“走出去”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境外企业(项目)各项安全制度和必要的防范设施,保护驻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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