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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规划指导。根据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部署、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我省“走出去”的产业规划、指导政策和专项行动计划,明确重点领域和地区,搞好国别投资环境评估,指导企业规避风险,成功有效地“走出去”。各市要深入研究分析本地区优势行业和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做好“走出去”工作的规划指导。各有关企业要立足自身优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出去”。

  (二)加大对“走出去”的财政扶持。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走出去”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援外资金。进一步完善省级鼓励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项目、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加工贸易园区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对参加国际竞标和对外援助竞标项目投(议)标给予补贴,对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和“走出去”队伍培训给予扶持等。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大对“走出去”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我省“走出去”企业的信贷、保险支持,争取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出口买方(卖方)信贷、境外投资优惠贷款和技术援助贷款,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金融服务。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构建的省级开发性金融综合平台中,确定一部分资金额度支持“走出去”项目。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的功能,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投资保险等服务。省内各有关金融机构对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对有较好效益和还本付息有保障的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等项目,要放宽贷款条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对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经过信用评级后,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开发新的金融服务品种,为对外工程承包提供担保和保函授信业务,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低息抵押贷款,对成熟的境外BOT等项目融资予以支持,以及为企业开展境外资产抵押贷款业务试点等。

  (四)加大对境外资源合作开发的综合扶持。用足用好国家对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对非洲资源开发领域投资给予重点支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投资开发境外油气、矿产、森林、渔业等短缺资源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优先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所需前期费用可购汇及汇出境外,所获利润可留在国外滚动发展。对企业申请政策性资金在国外从事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企业在境外资源合作开发中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配件,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我省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项目的返销产品,在进口计划上优先安排,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优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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