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55号 2005年4月27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成都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成府发〔2005〕27号),强化司法监督和层级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行政应诉答辩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1.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3.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次数应相应增加。当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四)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五)各级行政机关的可诉行政行为一律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