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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水利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科学合理布设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并请专家论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防洪影响评价

  国务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规定,对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涉河工程,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进行防洪影响评价。

  以上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三项工作是建设项目立项前依法必备的条件和依据。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防洪影响评价,方可立项上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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