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水利审批事项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为搞好协调,加快推进此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这项工作中有关水利方面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460号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在立项前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的可行性、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由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评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