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核准。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5、2006年1月1日前,暂停受理农用运输车项目。
二、生产准入考核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已核准的汽车整车和摩托车投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且样车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企业按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将企业及产品列入国家公告的申请,由省经贸委报请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派专家进行生产准入考核。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已经备案的专用车和迁址车辆企业(以下统称专用车企业),由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的授权,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一)专用车企业生产准入考核必备条件
1、投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备案,且转给产业政策司进入生产准入考核阶段。
2、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授权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3、按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
47条规定,新建和迁址专用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4、申报备案的投资项目已建成投产。
5、已开发出专用车样车,且通过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强检和试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6、已形成了产品的全套设计图纸和工艺、质量、管理等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将企业及产品列入国家公告的申请。申请须附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建设的文件、样车检验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全套材料一式两份。
(三)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新建专用车企业注册资本、总资产、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投资等内容进行审计。
(四)经审计,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考核申请;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和《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程序与内容如下:
1、听取企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