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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投资项目生产准入申报工作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投资项目生产准入申报工作程序的通知
(鲁经贸产字[2005]138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生产准入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规范汽车(包括汽车整车、专用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生产投资项目生产准入申报管理程序,引导企业认真贯彻国家汽车生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避免盲目投资,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协调发展。省经贸委制定了《山东省汽车投资项目生产准入申报工作程序》,现印发各市,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汽车投资项目生产准入申报工作程序》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汽车投资项目生产准入申报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汽车(包括汽车整车、专用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生产准入申报行为,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汽车生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避免盲目投资,根据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汽车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投资项目申报
  1、企业申请。项目承建单位向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新建项目报发改委,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报经贸委),同时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要求编制的备案材料。
  2、市级审核。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转报有关材料。
  3、省级核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各市转报的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新建专用汽车、非独立法人摩托车分公司(分厂)、跨市区县迁址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核准文件,并将核准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备案。非跨市区县的迁址企业,按照现有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迁址申请,直接转入生产条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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