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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与《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4月底前,预算部门汇总分析所属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1),向省财政厅提交部门绩效报告。

  (四)5月底前,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并对经济建设部门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运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评价工作组或受托评价机构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方案,包括实施细则、工作步骤、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组织评价过程中,部门绩效评价对象要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或受托评价机构及时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实施部门绩效评价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实地勘察核对、调查取证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受托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2)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改进部门为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提高管理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部门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绩效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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