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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与《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提供预期公共产品和服务所耗费的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

  (五)提供预期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和群体。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部门的目标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在具有相似目的的活动之间有共同的指标,不同活动之间的衡量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应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中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业务评价指标、财务评价指标、效益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具体的部门评价指标和方案,待评价对象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部门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十五条 部门绩效评价应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办法,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评价。重点评价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或预算数额较大的单位或项目。

  第十六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或受托评价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被评价部门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一)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部门绩效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费用法、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法、公众评价法、使用价值评价法、目标评价法、打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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