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和省确定的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省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管理、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四)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五)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部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部门绩效报告(格式见附1);
(七)省级经济建设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及其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或接受财政拨款的单位。
第七条 各预算编制单位在上报本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明确预算执行年度的部门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根据部门上报的部门年度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与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绩效评价对象。
第八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内容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职责、业务工作范围以及评价单位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九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具体包括:
(一)更好地利用公共部门的资源,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有效地控制公共支出成本;
(三)确保市场经济领域的原则适用于公共部门。
第十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重点:部门工作进展状况及财政资金支出情况,部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完成工作的成本,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措施(重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的数量目标;
(二)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目标;
(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要达到的其他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