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与《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建[2004]207号 2004年12月23日)
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我们采取先行试点,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分步实施。在执行这两个办法中如遇到什么问题,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定试点部门或项目。
附件:1、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部门绩效评价)是指:省级财政和省级经济建设部门,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省级预算部门运用财政资金实现部门职能目标的程度、成本及效果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是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省级部门的组织管理机关是省财政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省级经济建设部门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归口经济建设处管理的部门预算单位。
第二章 部门绩效评价的依据、对象、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