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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火灾预防控制能力

  (一)加快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规划。市政府不批准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建设规划。各县(市、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 要按消防规划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消防站规划用地,分期分批建设消防站;要按照补齐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补齐所有应建市政消火栓;要按《消防指挥中心设计规范》(GB5031-2000)完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系统。

  (二)加快推进消防装备器材建设。全市公安专职消防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配置装备。大力加强特种消防装备建设,全市公安现役消防中队、有条件的公安专职消防队2008年底前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举高消防车等车辆装备及个人防护器材。市县两级在2010年底前要建立健全应对化学灾害事故、建筑物坍塌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反恐等突发性危机事故的救援体系。要重点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公安消防部队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有关装备,配备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装备,经费由当地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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