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体系。把消防工作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县(市、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考评范围,实行定期考核。市政府制定《忻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由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3、构建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分级分类依法负责实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各消防大队、公安分局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保障我市消防事业经费足额划拨及合理增长;市建设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市政、通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市教育部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市司法、劳动部门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承担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全面贯彻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强化防火检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