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保健食品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杂症。
五、专项整治的措施
1、认真开展广告监测和定期监测,加强对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保健品、医疗服务广告的监测。各市要继续做好对重点平面媒体的监测,加快落实04年确定的对电视媒体的监测工作,特别关注对广播媒体特殊时段的广告的监测,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监测、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2、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当前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及时告知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监督广告经营单位自觉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3、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曝光,增加社会透明度。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在限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及时反馈意见;对查处的各种违法典型案件,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媒体或形式向社会曝光,增加社会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