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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7、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开展合同帮扶工程,制定和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涉农企业建立合同管理规范,减少农产品市场经营风险,扶持农业生产。认真监督涉农合同的履行,坚决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霸王条款”,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及时调解涉农合同纠纷。

  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8、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种子留样备查制度、农资经营户诚信责任制度、不合格农资商品召回制度,实现农资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29、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推进农村食品示范店的工作,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抓好食品安全监控网络建设,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村食品质量。

  30、建立涉农企业保护机制。依托12315申诉举报系统建立涉农企业案件快速举报、快速查处、快速回应机制。围绕知名涉农企业开展重点保护活动,打击侵害知名涉农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1、加强涉农知名商品保护。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推行涉农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自愿备案制度,节约维权成本。

  七、下放行政执法权限,提高服务效能

  32、下放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除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外,其他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下放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普通合伙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权下放到基层工商所,以方便农民群众。

  33、下放农产品展销会登记权限。除中央部委、省政府及跨行政区域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外,委托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举办地在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展销会的登记,免收登记费用。

  34、放宽集团登记审批限制。在农村新设立的涉农企业集团,冠河北名称的,可自主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35、放宽农村广告审批限制。对于在农村(城镇除外)发布的有关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农机具租用的墙体户外广告,免于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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