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到农村创业,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农民创业投资
8、放宽农村兴办企业冠用“河北”名称条件。对在农村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
9、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0、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凡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5年。
11、拓宽农民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12、放宽农村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主业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对以农业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出资可以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三、放宽经营范围,支持农民多领域经营
13、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经营。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都积极予以登记。
14、鼓励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实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工作。凡设区市政府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可凭所属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15、放宽农资经营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等开展农资连锁配送。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其网点从事农资连锁配送等涉农服务。
16、放宽粮食经营限制。除50吨以上粮食收购外,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