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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为搞活农村市场流通、提高服务效能,从服务大局、服务农村出发,研究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民维权等问题,加快新农村和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建设步伐,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农村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鼓励农村企业做大做强。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万元以上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由3个以上降低为2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

  3、鼓励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赋予法人资格,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对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新登记。

  4、鼓励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创办普通合伙企业。为解决农民资金短缺问题,实现优势互补,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5、鼓励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

  6、放宽流动商贩登记的限制。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管理费。

  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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