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使永康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风景区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永康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
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永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永康市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四)保护以丹霞地貌为主要特色的自然景观,以及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历史人文景观;
(五)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防止风景区建设出现城市化倾向,避免对风景区进行过度商业化利用和对景点进行人工化改造。
第九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丹霞地貌的自然景观、书院文化和胡公文化遗迹的文化内涵,将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范围,确定丹霞地貌等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