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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廿八都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和丹霞地貌保护要求,做好风景区内现有村庄的整治。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保持风景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新建坟墓;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损坏景物或者设施;

  (六)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七)从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等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

  (八)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办法禁止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风景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各景区的游客容量,控制江郎山景区与浮盖山景区的机动车数量。禁止超容量接待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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