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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郎山、峡里湖、仙霞岭、廿八都和浮盖山五个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江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在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旅游、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电力和接待服务等设施建设;

  (五)行使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风景区管理局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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