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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鲁民[2004]64号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政府针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做出了重大改革,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分析税改给五保供养工作带来的严重影响,认清五保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把五保供养这一最基木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特别是下半年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切实措施,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赴。
  二、积极做好争取工作,切实建立以财政为主的五保供养机制。"建立以财政为主,由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是供养体制的重大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耍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财政分担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已经出台五保政策的地方,要依据《通知》精神修改完善,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其他地方,要按照《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建立以财政为主供养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对财政特别困难地区的补助,各地要不等不靠地抓紧建制工作,力争在今年底完成建制任务。
  三、摸清底数,严格管理,扎实认真工作,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生活。要进一步摸清五保供养对象底数,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五保对象,要及时审批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实现应保尽保。五保户吃、穿、住、医、葬(教)、服务所需资金,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款物可兑现给敬老院,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兑现到本人,并严格办理发放手续。
  四、加强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备乡镇敬老院建设状况进行分析排队,以满足五保对象入院需求为基本目标,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敬老院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公益金也要适当向乡镇敬老院倾斜,各种慈善性质的社会捐助资金可优先用于敬老院建设。随着敬老院建设水平的提高,集中供养对象要逐年增加,服务功能要不断完善,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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