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鲁民管函[2004]29号 2004年8月2日)
各基金会、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建设,切实做好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成立)选举工作,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20、
22、
23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告制度。基金会召开换届(成立)选举会议,应提前30日填写《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报告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基金会应提前7日将召开换届(成立)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二、 及时报送换届选举的有关材料。基金会换届选举会议结束后,应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如理事长变更,还需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表》。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于5日内完成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