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群众应有的权利不能留,让选民依法自主选择当家人。
各地在选举中,要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要求,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地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案、意见和操作办法等,必须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规定相一致。
要把好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关,保证村民推选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村党组织成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剥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权利。
要把好选民登记关,保证村民选举权。要认真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等给选民登记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每一个选民都能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选民名单要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把好候选人提名关,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在提名候选人时,各地要积极引导选民把坚持候选人标准条件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有机统一起来,依法引导选民落实村干部回避制、提名一定数量的妇女成员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和规定的候选人条件,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对选民依法推选出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要把好选举大会的选举关,保证村民投票权。要积极组织和动员选民到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委托投票必须符合《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办理书面委托书,不得随意扩大委托投票人员的数量和范围。要认真做好选票的讲解、发放工作,耐心解答选民的疑问,尽量减少废票,提高选举的成功率。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不受干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大会一般不设流动票箱,确有必要设立的,要严格控制其数量和使用范围。投票结束后,要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电子计算机计票试点,利用现代技术,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选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