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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社会福利事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申请人可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办法》规定所享有的优惠政策手续。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民政部门补办执业申请手续,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五、冠名

  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不能直接冠以机构名称;不能单独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六、管理与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管理与服务,切实保障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应当与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分类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特殊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福利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议确定。

  社会福利机构应设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抢救器械和基本医疗设备;不设医务室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级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医护人员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护理制度、卫生制度、生活制度和服务守则等,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变更、注销

  社会福利机构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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