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资金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元,儿童福利机构不低于2000元。验资报告由具有证明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五) 外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港澳台及外资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署并经公证部门的协议或合同书,以及与受理机关同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受理机关自收到筹办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大小,筹办批准书的有效期分为1年和2年。社会福利机构在筹办批准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发证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正式开业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部门验收合格证或者场所证明;
(四)机构平面图和入住人员住房平面图;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性管理服务标准;
(六) 工作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医生、护士应持有卫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护理人员应持有经民政部门培训后颁发的上岗证。
社会福利机构的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的要求。
受理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退回补正的,办理期限以收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后,应当按
《办法》的规定,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