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民[2002]31号)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实施《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置主体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包括:
(一)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二) 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本省组织或团体合资、合作的;
(四)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受理审批机关
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审批权限由各市民政局确定。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筹办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模、档次、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相适应。民政部门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的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 筹办申请表。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投资方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模、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设置地址、要提供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和建设规划的总体设计方案;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合法租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