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6日 云民民[2006]26号)
各州、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等10个单位联发的《关于在我省开展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的通知》(云人通[2005]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业务培训是社会团体的一项基本任务,为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是社会团体的重要职责。从事培训工作的社会团体必须是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
二、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必须在其《章程》(经民政部门核准)中载明,并由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一栏中核定培训任务,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方可从事培训业务,举办培训班。如受培训单位和人员有要求,可由培训单位向受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证书不得再收取费用。《通知》中关于“省工商局负责社团组织培训办班的工商证照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不再执行。
三、社会团体开展培训必须符合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具体包括:提高会员业务水平、促进本行业发展、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培训和社会需要的培训等。社会团体开展培训业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会员及任何单位、个人参加或不参加培训。社会团体从事培训活动要认真准备,周密安排,选择有一定师资水平的人员授课。授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四、社会团体受党政机关委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以及具有行业垄断与执业资格、职业技术资格、岗位资格等资格考试有关的重要专业培训,其收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非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94号文件)办理。